一審日益電機維權打假勝訴,昆山法院判決被告昆山國寶賠償40萬
原告:日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10月14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了“國寶 KUOBAO”商標,注冊號為第1324475號,核定使用商品項目為第7類“化學過濾機、化學用泵、壓濾機、制藥加工工業(yè)用機器、藥物粉碎機等”,臺灣日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自1988年創(chuàng)立以來,不斷研發(fā)生產出最廣泛系列的化學藥液過濾機及耐酸堿泵浦,日益自創(chuàng)立以來,不斷致力市場的拓展,分別于1999年成立日益電機(東莞)有限公司及2005年成立昆山日益公司”
被告:昆山國寶過濾機有限公司股東王新華曾是原告日益電機公司業(yè)務人員,熟悉原告日益電機公司品牌及商標,從原告公司離職后成立被告公司,該公司自成立起,就開始未經許可擅自使用“KUOBAO”、“國寶”牌的注冊商標進行宣傳,造成市場混亂。被告公司網站:www.guobaook.com、www.guobao88.cn、www.guobaopump.com及www.guobaook.cn。
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8)蘇0583民初2157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日益電機(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昆山市石牌鎮(zhèn)中華路北側,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10F。
法定代表人:黃丁財,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偉雄,江蘇譽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雅婷,江蘇譽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昆山國寶過濾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昆山開發(fā)區(qū)蓬朗瓦浦河路118號2號房,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3X4。
法定代表人:薛少華,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徐生,江蘇通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季君,江蘇展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原告日益電機(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山日益公司)與被告昆山國寶過濾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山國寶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2月27日、2018年3月26日、2018年7月3日、2018年9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昆山日益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偉雄(參加第一次、第二次庭審)、李雅婷(參加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庭審),被告昆山國寶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徐生、季君(參加第二次庭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求
原告昆山日益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2、判令被告立即關閉www.guobaook.com、www.guobao88.cn、www.guobaopump.com及www.guobaook.cn網站;
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并賠償原告為制止被告侵權所支出的律師費2萬元、公證費4000元;
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原告昆山日益公司當庭明確就第1787058號、第1324475號注冊商標主張商標專用權,同時明確其訴訟請求主張的經濟損失50萬元,其中針對商標侵權行為主張40萬元,針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主張10萬元。
事實與理由:被告公司股東王新華曾是原告公司業(yè)務人員,熟悉原告公司品牌及商標,從原告公司離職后成立被告公司,該公司自成立起,就開始未經許可擅自使用“KUOBAO”、“國寶”牌的注冊商標進行宣傳,造成市場混亂。原被告雙方就侵犯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權多次進行訴訟,先后由昆山市人民法院、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但被告一直沒有切實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要求的義務,仍然在各個網絡平臺中使用或拆分使用“KUOBAO”、“國寶”注冊商標。被告長久以來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權益,其性質極其惡劣,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原告昆山日益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
證據(jù)1、第1787058號、第1324475號商標注冊證、注冊商標授權使用協(xié)議書,證明原告系涉案商標在中國大陸的合法使用人。
證據(jù)2、被告公司的工商查檔,證明被告的經營范圍與原告相同。
證據(jù)3、(2017)蘇昆國信證民內字第3826、3827、3828、3829號公證書,證明被告的侵權事實。
證據(jù)4、(2007)昆民三初字第0004號民事調解書、(2008)昆知民初字第0006號民事調解書、(2008)蘇中知民初字第0165號民事判決書、(2010)昆知民初字第0004號民事調解書,證明被告多次惡意進行商標侵權的事實。
證據(jù)5、公證費發(fā)票、聘請律師協(xié)議書、進賬單、發(fā)票,證明原告為訴訟支付的合理費用。
證據(jù)6、(2018)蘇公協(xié)核字第1231、1233號證明書,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適格。
證據(jù)7、電子繳款憑證、利潤表(復印件),證明原告的納稅及盈利情況。
證據(jù)8、發(fā)票二十張(復印件),證明原告的客戶分布廣泛,其品牌在行業(yè)具有知名度。
證據(jù)9、第二十九屆、第三十屆中國國際表面處理、涂裝及涂料產品展覽會參展合約書、證明(復印件),證明涉案商標的宣傳情況及行業(yè)內的知名度。
證據(jù)10、商標撤三字[2018]第Y010348號決定、原告產品包裝圖片(復印件)、原告公司產品說明書、國寶產品質量保證卡、送貨單、報價單,證明原告第1324475號“”注冊商標在過去三年的使用情況。
被告答辯
被告昆山國寶公司辯稱:原告實際并未使用第1324475號“”注冊商標,原告在實際中大量使用的標識為“”標識,原告曾向商標局申請將該標識注冊商標,但被駁回,現(xiàn)被告已經向商標局申請將該標識注冊商標,申請?zhí)枮?6850293。原告應向法院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對涉案商標的使用情況,如原告不能舉證三年內其商標的使用情況及所遭受的損失,被告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告在被商標局駁回后繼續(xù)使用“”標識,應當是非注冊商標使用,被告即使在網站上使用了和原告標識一樣的標識,被告也不構成商標侵權,非注冊商標不受商標法保護。
關于“kuobao”商標,被告也已向商標局登記注冊。被告公司名稱就含有國寶二字,被告不存在原告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系對公司名稱的正常使用。被告注冊的域名和原告的商標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不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jù)且原告也不存在其主張的高損失,請求予以駁回。
被告昆山國寶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
證據(jù)1、原告產品照片、標牌照片、工廠照片、展會照片、產品尺寸圖、送貨單、員工名片、報價單、購銷合同、產品規(guī)格表、產品說明書、產品宣傳冊,證明原告未規(guī)范使用注冊商標,注冊的第1324475號商標并未實際使用。
證據(jù)2、商標查詢截圖,證明日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8日申請注冊“”商標,申請被駁回。
證據(jù)3、第6899139號注冊商標,證明被告系“KUOBAO”注冊商標的權利人。
證據(jù)4、商標查詢單,證明被告已于2017年10月12日申請注冊“”商標,商標局已受理。
經當庭組織質證,被告昆山國寶公司對原告昆山日益公司提交的證據(jù)1商標注冊證真實性無異議,對授權使用協(xié)議書真實性有異議,認為未經公證認證;對證據(jù)2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jù)3真實性無異議,涉案的四個網站系被告的,但對證明目的不認可,認為網站域名與原告的商標不相同也不相似,且網站中使用的“”標識并非原告的注冊商標,原告無權以其主張權利;對證據(jù)4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于本案無關;對證據(jù)5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被告不存在侵權行為,相關費用不應由被告承擔;對證據(jù)6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于本案無關;對證據(jù)7交款憑證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于本案無關,對利潤表真實性有異議;對證據(jù)8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于本案無關;對證據(jù)9真實性有異議;對證據(jù)10中的決定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于本案無關,對于其他證據(jù)認為已經超過舉證期,不應予以采納,同時認為該補充證據(jù)是原告為應對本次訴訟制作,真實性有異議,且被告提交的證據(jù)1足以證明原告未實際使用第1324475號“”注冊商標。原告昆山日益公司對被告昆山國寶公司提交的證據(jù)1產品尺寸圖真實性有異議,其余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認為該組證據(jù)能夠證明原告實際使用了涉案商標;證據(jù)2認為于本案無關;證據(jù)3真實性認可,但認為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中沒有過濾機械;對證據(jù)4認為該商標并未成功注冊。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日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10月14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了“國寶 KUOBAO”商標,注冊號為第1324475號,核定使用商品項目為第7類“化學過濾機、化學用泵、壓濾機、制藥加工工業(yè)用機器、藥物粉碎機等”,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3日。日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14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了“”商標,注冊號為第1787058號,核定使用商品項目為第7類“化學過濾機、化學用泵(機器)、鼓風機”,有效期至2022年6月13日。2010年12月8日,日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申請在第7類商品上注冊“”商標,申請?zhí)枮?929706,該商標狀態(tài)為無效。
日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的宣傳冊關于公司簡介的內容為:“臺灣日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自1988年創(chuàng)立以來,不斷研發(fā)生產出最廣泛系列的化學藥液過濾機及耐酸堿泵浦,……,日益自創(chuàng)立以來,不斷致力市場的拓展,分別于1999年成立日益電機(東莞)有限公司及2005年成立昆山日益公司……。”2014年10月1日,日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與昆山日益公司、案外人日益電機(東莞)有限公司簽訂《注冊商標授權使用協(xié)議書》,約定內容如下:日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授權日益電機(東莞)有限公司、昆山日益公司使用“”、“”商標,使用范圍中國大陸,使用期限六年,自2014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止。同日,日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權書,授權昆山日益公司,在中國大陸對侵犯日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全部知識產權的行為,可以以昆山日益電機的名義,進行一切維權活動,包括但不限于起訴、證據(jù)保全等,權限為特別授權。昆山日益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9日,注冊資本370萬美元,經營范圍為生產塑膠泵浦、塑膠過濾機、環(huán)保塑膠處理設備、廢水污泥處理設備等。從昆山日益公司的發(fā)票、宣傳冊內容看,其主營商品為化學藥液過濾機、耐酸堿泵浦等。
從現(xiàn)有證據(jù)看,昆山日益公司在廠區(qū)、展會、產品、宣傳冊上使用了“國寶KUOBAO”注冊商標;在展會、產品、送貨單、報價單、產品說明書、名片上使用了“國寶KUOBAO”標識;在產品及說明書、質量保證卡、送貨單、報價單上使用了“”注冊商標。2018年7月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出具了《關于第1324475號第7類“國寶KUOBAO”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決定內容如下:
駁回張世亮的撤銷申請,第1324475號第7類“國寶KUOBAO”商標在“1.化學過濾機;2.化學用泵;3.壓濾機;4.制藥劑專用離心(不包括化工通用的離心機)”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不予撤銷。另查明,昆山國寶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11日,注冊資本1728.5萬元,經營范圍為化學藥液過濾機、化工泵、自動化表面處理工業(yè)設備、純水機、冷水機、塑料管、閥、金屬制品、工業(yè)污水處理設備、工程設備銷售、安裝及維修服務等。
昆山國寶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了“KUOBAO”商標,注冊號為第6899139號,核定使用商品項目為第7類“油漆噴槍、印刷電路板處理機、刨床、鉆床、電動剪刀”,有效期至2020年6月27日,申請日期為2008年8月15日。2017年10月12日,昆山國寶公司申請在第7類“濾篩機、離心泵、壓濾機、過濾機過濾筒、電磁閥、閥(機器部件)、離心機、泵(機器)、過濾機、泵(及其、引擎或馬達部件)”商品上注冊“”商標,申請?zhí)枮?6850293,該申請商標狀態(tài)為等待實質審查。昆山國寶公司在其www.guobaook.cn網站上多處使用“”標識,該網站首部標有“昆山國寶過濾機有限公司,最權威的化學藥液過濾機、化學泵浦供應商,提供最專業(yè)的耐酸堿解決方案”、“國寶專業(yè)售后,讓您無后顧之憂”宣傳語,網站內設置有“國寶首頁”、“耐酸堿泵”、“電鍍過濾機”、“國寶產品”、“經典案例”、“新聞資訊”、“關于國寶”、“聯(lián)系國寶”板塊,網站中有“用了國寶排污泵才知道以前的都是將就”、“國寶水泵—7月月度會議開始了”等使用“國寶”二字的企業(yè)及產品相關信息。
昆山國寶公司在其www.guobao88.cn網站上多處使用“”標識,該網站首部標有“中國電鍍涂裝領域實力品牌,耐酸堿泵及電鍍過濾機廠家直銷”宣傳語,網站內設置有“國寶首頁”、“耐酸堿磁力泵”、“耐酸堿自吸泵”、“耐酸堿立式泵”、“電鍍過濾機”、“國寶產品”、“經典案例”、“國寶資訊”、“走進國寶”板塊,網站中有“國寶為您解決以上問題”、“國寶過濾機全國客服”、“國寶經典案例展示”、“12000家客戶,共同見證國寶非凡行業(yè)實力”等使用“國寶”二字的企業(yè)及產品相關信息。昆山國寶公司在其www.guobaopump.com網站上多處使用“”標識,網站內設置有“國寶首頁”、“耐酸堿泵”、“電鍍過濾機”、“國寶產品”、“經典案例”、“新聞資訊”、“關于國寶”、“聯(lián)系國寶”板塊,網站中有“偏偏喜歡你,國寶耐酸堿化學鎳過濾機”、“國寶泵業(yè)一直做工程設備商的貼心顧問”等使用“國寶”二字的企業(yè)及產品相關信息。昆山國寶公司在其www.guobaook.com網站上多處使用“”標識,網站首部標有“國寶過濾機(東莞)分公司,32年電鍍過濾機及耐酸堿泵權威”宣傳語,網站內設置有“國寶首頁”、“耐酸堿泵”、“電鍍過濾機”、“國寶產品”、“經典案例”、“新聞資訊”、“關于國寶”、“聯(lián)系國寶”板塊,網站中有“國寶全方位售后服務讓你無后顧之憂”、“國寶過濾機,易操作,精度高,過濾量大”等使用“國寶”二字的企業(yè)及產品相關信息,其中“國寶過濾機簡介”載明以下內容如下:昆山國寶過濾機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發(fā)、生產、銷售于一體的生產型企業(yè)。國寶過濾機(東莞)有限公司是昆山國寶過濾機有限公司旗下分公司,專業(yè)生產各種耐酸堿泵浦和化學藥液過濾機,產品廣泛應用于金屬精飾、電鍍等領域。“國寶銷售網絡”載明以下內容:東莞國寶公司致力于耐酸堿泵浦研發(fā)33年,現(xiàn)已成為寶鋼集團、富士康等優(yōu)質供應商,服務網店更是遍布沿海地區(qū)。昆山日益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對上述網站的頁面申請了公證保全,共支付公證費4080元。
又查明,2007年10月24日,日益電機(東莞)有限公司與昆山國寶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在昆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審理中,雙方達成調解,(2017)昆民三初字第0004號民事調解書中載明的調解協(xié)議內容包括昆山國寶公司保證不再用日益電機(東莞)有限公司的作品進行宣傳、承諾關閉www.guobaook.com網站且不再使用該網站并賠償日益電機(東莞)有限公司各項損失25000元等內容。2008年1月30日,日益電機(東莞)有限公司與昆山國寶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在昆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審理中,雙方達成調解,(2008)昆知民初字第0006號民事調解書載明的調解協(xié)議內容包括昆山國寶公司認可在《國寶檔案》以及慧聰網商鋪上使用了日益電機(東莞)有限公司作品,構成侵權,被告賠償日益電機(東莞)有限公司各項損失4萬元,并承諾將蘇州企業(yè)在線、慧聰網商鋪、中國電鍍網上的侵權圖片全部刪除,不再發(fā)放和使用《國寶檔案》宣傳冊等內容。
2008年11月5日,日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日益電機(東莞)有限公司、昆山日益公司與昆山國寶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在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日作出(2008)蘇中知民初字第016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昆山國寶公司在經營中使用的“國寶牌GUOBAO”標識與第1324475號“”注冊商標構成近似,構成商標侵權;昆山國寶公司在網站域名中使用“guobaook”的字母組合,與第1324475號“”注冊商標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構成商標侵權;昆山國寶公司在其網站經營及產品宣傳冊中將其企業(yè)名稱簡化為“國寶過濾機有限公司”或突出標注與第1324475號“”注冊商標中具有顯著性的“國寶”二字相同的“國寶”、“國寶”字號,極易使相關公眾對市場主體、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和混淆,構成商標侵權;昆山國寶公司將“國寶”二字作為企業(yè)字號,因“國寶”二字顯著性較弱且起訴人未能提供對含有“國寶”文字的第1324475號注冊商標進行廣泛宣傳并具有較高知名度和顯著性的證據(jù),也不能證明因昆山國寶公司使用其企業(yè)名稱而使相關公眾對市場主體、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和混淆,認定昆山國寶公司在不影響商標權人利益的前提下,無需停止使用“國寶”字號。最終判決昆山國寶公司立即停止在蘇州企業(yè)在線、慧聰網商鋪、中國電鍍網上對第1324475號“”注冊商標的侵權行為,昆山國寶公司在經營中應規(guī)范使用其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yè)名稱;昆山國寶公司賠償日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日益電機(東莞)有限公司、昆山日益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等。
2010年1月25日,昆山日益公司、日益電機(東莞)有限公司與昆山國寶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在昆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審理中,雙方達成調解,(2010)昆知民初字第0004號民事調解書載明的調解協(xié)議內容包括昆山國寶公司立即停止在http://www.search.hc360.com網址上侵犯昆山日益公司、日益電機(東莞)有限公司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承諾今后不再發(fā)生類似侵權行為,并賠償昆山日益公司、日益電機(東莞)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萬元。再查明,昆山日益公司(甲方)與江蘇譽騰律師事務所(乙方)簽訂《聘請律師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就甲方與昆山國寶公司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甲方聘請乙方律師參與訴訟,一審程序收取律師費2萬元。昆山日益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向江蘇譽騰律師事務所轉賬支付2萬元,江蘇譽騰律師事務所于2018年2月5日開具同金額的代理費發(fā)票。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日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系第1787058號“”、第1324475號“”商標的注冊人,在核準范圍內依法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昆山日益公司作為商標的普通被許可人,日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明確授權其有權以自己名義就侵犯日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的行為提起訴訟,故昆山日益公司的訴訟主體適格。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
1、被告昆山國寶公司在其網站上使用“”標識是否侵害涉案第1787058號、第1324475號注冊商標專用權;
2、被告昆山國寶公司在其網站上使用“國寶”二字是否侵害涉案第1324475號注冊商標專用權;
3、被告昆山國寶公司在其www.guobaook.com、www.guobao88.cn、www.guobaopump.com及www.guobaook.cn網站域名中使用“guobaook”、“guobao88”、“guobaook”的字母組合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4、被告昆山國寶公司應承擔何種責任。
針對第一項爭議焦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本案中,首先,應對商品是否構成相同或者類似進行判斷。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項目為化學過濾機、化學用泵(機器)等,而被告昆山國寶公司的經營范圍包含該兩種商品,且從其網站內容看,其主營產品即為化學藥液過濾機、化工泵浦,故二者構成相同商品。其次,應對商標是否構成相同或近似進行判斷。就第1787058號“”注冊商標而言,被訴侵權“”標識與其相比較,被訴侵權標識系由字母和文字兩部分構成,其中字母部分,與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涉案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聯(lián)系,二者構成近似。就第1324475號“”注冊商標而言,該注冊商標系由“國寶”文字、“KUOBAO”、“K”字母等構成的文字圖形組合商標,從該商標的特征及通常的呼叫習慣看,該組合商標的顯著性應體現(xiàn)在“國寶”文字上,被訴侵權“”標識與其相比較,其中字母部分,與注冊商標中的“KUOBAO”內容一致,只是在字體及排列方式存在差異,其中文字部分,使用了注冊商標中最具有顯著性的“國寶”文字,且字體均使用了繁體,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涉案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聯(lián)系,二者構成近似。
因此,被告昆山國寶公司在與第1787058號、第1324475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的產品宣傳推廣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普通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情況下往往無法將其與注冊商標進行準確區(qū)分,容易導致混淆,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關于被告昆山國寶公司辯稱其系第6899139號“KUOBAO”注冊商標的權利人,有權使用“KUOBAO”標識,對此,本院認為,該商標的核定商品項目為油漆噴槍、印刷電路板處理機、刨床、鉆床、電動剪刀,與涉案訴爭的商品并非同一商品,故對該項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針對第二項爭議焦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本案中,被告昆山國寶公司在網站中設置有“國寶首頁”、“國寶產品”、“聯(lián)系國寶”等板塊,并發(fā)布有“國寶全方位售后服務讓你無后顧之憂”、“國寶過濾機,易操作,精度高,過濾量大”等企業(yè)及產品相關信息,均突出使用了“國寶”字號,該“國寶”字號與涉案第1324475號注冊商標中具有顯著性的“國寶”二字相同,僅存在字體差異,該突出標注字號的行為極易使相關公眾對市場主體、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和混淆,構成商標侵權。
針對第三項爭議焦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三)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
(四)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本案中,原告昆山日益公司認為被告昆山國寶公司在網站域名中使用“guobaook”、“guobao88”、“guobaook”的字母組合,侵害了第1787058號、第1324475號注冊商標,構成不正當競爭,對此,本院認為,昆山國寶公司在網站域名中使用的“guobaook”、“guobao88”、“guobaook”字母(數(shù)字)組合與第1787058號、第1324475號注冊商標中的字母部分相比較,無論在字形、讀音或其組合方式上均不相同及近似,且昆山國寶公司的字號為“國寶”,故其網站域名中含有字號的拼音“guobao”具有正當理由,因此,原告昆山日益公司的該項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針對第四項爭議焦點,本院認為,如上所述,被告昆山國寶公司在宣傳中使用“?”標識并突出使用企業(yè)字號“國寶”的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關于原告昆山日益公司訴請主張被告昆山國寶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第1787058號、第1324475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原告昆山日益公司就本案的商標侵權部分主張的經濟損失為40萬元,由于原告昆山日益公司未能提供具體的損失以及被告昆山國寶公司侵權獲利證據(jù),故本院參考被告昆山國寶公司的企業(yè)規(guī)模、產品價格、侵權期間、侵權情節(jié)、侵權后果、涉案注冊商標的知名度等因素,結合原告昆山日益公司及涉案注冊商標權利方日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日益電機(東莞)有限公司曾就被告昆山國寶公司的著作權、商標權侵權行為提起多次訴訟,被告昆山國寶公司侵權主觀惡意較大,故本院最終認定原告昆山日益公司主張的賠償數(shù)額40萬元具有合理性,依法予以支持。關于合理開支金額的確定,原告昆山日益公司已向法院提交公證費發(fā)票、聘請律師協(xié)議書、律師費進賬單、律師費發(fā)票證明其為本案訴訟支付律師費2萬元、公證費4000元,故對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昆山國寶公司辯稱,涉案第1324475號“?”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訴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本院認為,原告昆山日益公司提交的現(xiàn)有證據(jù)能夠證明其在此前三年實際使用過第1324475號“?”注冊商標,故本院對該項抗辯意見不予采信。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
一、被告昆山國寶過濾機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日益電機(昆山)有限公司第1787058號、第1324475號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二、被告昆山國寶過濾機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日益電機(昆山)有限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以及合理開支24000元。
三、駁回原告日益電機(昆山)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040元,保全費3170元,合計12210元,由原告日益電機(昆山)有限公司負擔1910元,由被告昆山國寶過濾機有限公司負擔103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述案件受理費。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XXXXXXX76。
合議庭
審判長徐華人民陪審員祁金人民陪審員朱維
判決日期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思聰